仿真合约

澳元兑美元(AUD/USD)

  • 交易场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品种分类:

    外汇期货

  • 交易代码:

    AF

  • 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

合约基本信息

品种名称 澳元兑美元(AUD/USD) 品种简称 澳元兑美元
合约标的 澳元兑美元即期汇率(AUD/USD) 合约面值 10,000澳元
报价方式 每100澳元的美元价格 最小变动价位 0.01美元/100澳元
合约月份 最近的三个连续月份及随后三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交易时间 9:00至11:30;13:00至15:15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9:00至11:30;13:00至15:00 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3%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3%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三,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 同最后交易日 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
上市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交易代码 AF
品种分类 外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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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交易,保障交易所仿真交易测试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仿真会员(以下简称会员)、仿真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仿真会员资格及席位管理

第三条 符合相关规定的期货公司及非期货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进行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交易。

申请或者变更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仿真席位是指会员参与交易所期货仿真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监管、服务及相关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第五条 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仿真交易席位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仿真交易席位仅供仿真交易活动使用。

第三章 仿真交易编码

第七条 仿真交易编码是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仿真交易编码仅供仿真交易活动使用。

第八条 仿真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仿真会员号,后八位为仿真客户号。

第九条 客户出于同种交易目的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仿真交易编码中仿真客户号应当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仿真客户号。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录入客户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仿真交易编码。

第十三条 特殊单位客户申请开户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会员在交易所系统中录入客户开户资料后,仿真客户交易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使用。

如果接受开户的会员为交易会员,则交易所在收到客户资料后,要将开户成功和交易编码的确认信息同时发给交易会员和为其结算的结算会员。

第四章 仿真交易合约

第十五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的标的为澳元兑美元即期汇率。

第十六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面值为10,000澳元。

第十七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的报价方式为每100澳元的美元价格。

第十八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1美元/100澳元,仿真合约交易报价为0.01美元/100澳元的整数倍。

第十九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连续月份及随后三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二十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3%。

第二十一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三,遇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 交割日期同最后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二十四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交易代码为AF。

第五章 仿真交易业务

第二十五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第二十七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交易指令的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第二十九条 仿真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三十条 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8:55-9:00;其中8:55-8:59为指令申报时间,8:59-9:00为指令撮合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连续竞价时间为9:00到11:30(第一节),13:00到15:00(第二节)。

第三十一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

第六章 仿真结算业务

第三十二条 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客户和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在交易所成交的期货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三十五条 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200万元。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50万元。

第三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仿真交易资金账户中确保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照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交易所可以按照交易保证金单边较大者进行收取:

(一)同一客户号在同一会员处的双向持仓;

(二)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交易所仿真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进行清算,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交易各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第四十一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以当日结算价及上一交易日折算汇率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上一交易日折算汇率×合约面值/100-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折算汇率×合约面值/100)×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折算汇率×合约面值/100-买入成交价×上一交易日折算汇率×合约面值/100)×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折算汇率×合约面值/100-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折算汇率×合约面值/100)×(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

第四十二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以当日结算价及当日折算汇率作为计算交易保证金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

交易保证金=持仓量×(交易保证金率×当日结算价×当日折算汇率×合约面值/100)

第四十三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的当日折算汇率为该交易日15:00-15:15美元兑人民币即期汇率的算术平均价。

第四十四条 当日盈亏在当日结算时进行划转,盈利划入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结算会员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结算会员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五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的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分别结算。

第四十六条 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未能补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仓;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仿真交易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四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的,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四十九条 结算会员每天应当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存。

第五十条 结算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在第二天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结算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结算会员未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数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一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交割盈亏。交割盈亏由交易所在最后交易日结算后直接从亏损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划入盈利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

第五十二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以交割结算价及上一交易日折算汇率作为计算交割金额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

交割金额=交割量×(交割结算价×上一交易日折算汇率×合约面值/100)

第五十三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交易到期合约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收盘前2小时国际市场澳元兑美元基准即期汇率的算术平均价。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交易到期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照规定标准向结算会员收取手续费。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的交易结算手续费标准为每手1人民币元。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的交割手续费为每手1人民币元。

交易所有权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章 仿真交易风险控制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仿真交易风险控制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新合约上市保证金水平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五十七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标准: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假日;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当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的标准调整时,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

第五十九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6%。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如三个交易日无成交的,交易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第六十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 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六十二条 同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第六十三条 会员和客户的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某一仿真合约的单边持仓限额为5000手;

(二)某一仿真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三)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第六十五条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二)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

(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五)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结束前执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会员执行

因第六十七条第(一)、(二)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会员执行强行平仓的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强行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二)交易所执行

1、因本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情形强行平仓的:

在对期货类产品强行平仓时,由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首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合约,再按照该会员所有客户交易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单向大边持仓依次强行平仓。若释放资金不足的,再按照上述顺序对双边持仓依次强行平仓。

在选择单向大边持仓进行强行平仓时,按照客户该品种买、卖方向持仓保证金差额确定平仓数量。

交易所对多个结算会员强行平仓的,按照应当追加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

2、因本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情形强行平仓的:

交易所对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的,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在多个会员处持仓时,按照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3、因本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当会员同时存在第六十七条第(一)、(二)项所规定情形时,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照第(一)项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六十九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

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七十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七十一条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仍按第六十八条原则执行,直至强行平仓完毕。

第七十二条 因价格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会员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七十四条 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部分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第七十六条 强制减仓的方法

(一)同一客户同一合约上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二)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3%的所有持仓。

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

(三)客户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的持仓盈亏的总和除以净持仓量。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0交易日(含)前成交的按照D0交易日结算价、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成交的按照实际成交价与D2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四)单位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盈利方向净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五)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照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3%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3%以上的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3%而大于等于1.5%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5%以上的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5%而大于零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照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盈利3%以上的持仓数量大于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3%以上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3%以上的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3%以上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3%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3%以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照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1.5%以上的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六)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D2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D2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七)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格。按本条进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七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七十八条 会员及客户应当本着积极参与、诚实交易的原则参与仿真交易活动,不得有操纵市场价格等违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交易会员、客户涉嫌违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交易所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

(二)限制入金;

(三)限制出金;

(四)限制开仓;

(五)降低持仓限额;

(六)提高保证金标准;

(七)限期平仓;

(八)强行平仓。

第八十条 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取消仿真交易资格、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资金均指虚拟资金。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澳元兑美元期货仿真交易结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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