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加速向我们走来

2021-12-13 11:16:16    来源:中国人大    作者:

深受资本市场关注的期货和衍生品立法,迎来重大进展。 

10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期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期货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此前在今年4月,期货法草案首次亮相,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并于4月29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二审稿在充分吸收一审建议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作出了优化和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在分组审议时,就完善草案二审稿认真建言献策,同时希望加快立法进程,尽早通过并实施。

“期货法”更名为“期货和衍生品法” 

期货行业立法工作启动以来,社会各方面对法律草案规范的范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声音表示希望制定一部广义上的期货法,成为统一调整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以及其他商品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

法律草案进入初审后,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法律既规范期货交易,也规范衍生品交易,“期货法”的名称与内容不相符,建议作出调整。草案二审稿充分吸纳上述意见,将法律名称从之前的“期货法”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

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大多赞成法律名称修改。

“草案把法的名称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进了一步,是合适的。”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郭庆平发言说,法律名称调整既符合理论概念规范,解决了以期货这个“小马”拉衍生品“大车”的形式问题,也符合实际发展。目前,国内金融市场上衍生品的交易增长速度很快,重要性日益凸显。在全球金融市场上,衍生品的交易量也要比期货大很多。

对于法律更名,社会各方面也持肯定态度,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有利于统筹规范我国期货场内、场外市场,反映出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的品格,使之更好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

厘清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法律边界 

初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单位还提出,草案初审稿规定的调整对象是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但缺少相关定义,建议增加;有的建议进一步明确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概念。

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增加期货交易的定义,即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增加衍生品交易的定义,即期货交易以外的,以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明确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定义。

“草案二审稿较好地吸纳了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概念。”李锐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厘清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法律边界,明确界定了调整范围,增加了参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各方的法律地位、遵守的原则等规定,更加系统、规范地规定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制度。

坚持集中统一监管,强化防范化解风险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期货市场风险高度集中,利率、汇率期货原则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的提出,利率、汇率期货具有特殊性,涉及与货币政策、外汇政策相协调等问题,对于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应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应当对全国期货市场坚持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灵活调整。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表示赞成。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认为,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务院期货监管部门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同时也确定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提出了解决场外衍生品市场无法可依的制度性安排的路径。这种表述是积极的,不仅有利于创造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深度融合、共同发展,更有利于防范消除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之间可能存在的监管真空或监管套利。

有的意见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监测监控、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责任。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实行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通过专门机构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

为防范金融风险,李锐建议,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杠杆高、风险大、市场投机性强,要进一步加强适当性管理和风险的提示,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全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法律名称保持一致,委员建议优化调整章节条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在分组审议时进行了充分讨论,认为草案二审稿修改法律名称后,把衍生品纳入规范范围,具体章节、条文规定应作出优化和调整。

刘修文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把法律名称从期货法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调整对象既包含期货,也包含衍生品,改得非常好。但是,从法律的章节和条文来看,仅有第二章“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规定了与衍生品相关的内容,第三章至第八章完全未涉及衍生品。实际上,衍生品的交易也必须要有“结算与交割、交易者、经营机构、交易所、结算机构、服务机构”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则的支撑。他建议修改相关章节名称,并进一步补充关于衍生品的一系列规则条文。

草案二审稿总则规定“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管理”,既包括期货业协会,也包括衍生品行业协会。然而,草案二审稿第九章仅对期货业协会作出规定,尚未覆盖其他有关期货和衍生品的自律管理。这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

欧阳昌琼委员说,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期货业协会现在自律管理的,主要还是场内的期货市场,场外的衍生品还有两大市场和两个协会。一个是银行间市场,由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一个是证券机构间市场和证券公司的柜台市场,由证券协会实行自律管理。这两个市场交易规模都比较大,两个协会都制定了大量自律管理规则。“仅靠期货业协会,不能完全覆盖期货和衍生品行业的自律管理。”

对此,欧阳昌琼建议第九章修改为“自律管理”或者“期货和衍生品行业自律管理”,与总则规定相呼应。尹中卿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的章名和内容都要改,其中第九章要么改为“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要么改为“自律性组织”,还可以考虑改为“自律管理”。

“草案二审稿把法律名称改了,把期货和衍生品并列,但实际上很多衍生品还没有纳入到本法规范中。”欧阳昌琼还指出,草案二审稿第3条对衍生品的定义,是限于期货交易之外的期权、互换、远期等几个衍生品品种。衍生品是个非常大的概念,比如未来碳排放权及其一系列衍生品交易,是不是通过这部法来规范和调整,法律没有涉及。建议将衍生品的调整适用范围扩大,以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

资本市场法治化的又一里程碑 

数据显示,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总量连续11年位居全球第一,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也蓬勃发展。2020年,期货市场成交量61.53亿手,成交额437.53万亿元。由此可见,尽快出台法律,引导和规范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健康、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

在李锐看来,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制定,是资本市场法治化的又一里程碑,对规范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进一步活跃商品流通、促进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稳定企业生产经营,推动相关产业升级、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尽早推出期货和衍生品法。”刘新华说,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监管机构的共识和期货行业的强烈呼声。“建议在本次审议后,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草案,力争三审后出台。”

刘新华提出,法律通过以后,有关部门应尽早考虑,做好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完善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制度体系,保证好期货和衍生品法能够真正地落地并实施。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草案二审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加速向我们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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